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24年12月3日对于芜湖如意信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博公司”)诉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European Topsoho S.àr.l.(以下简称“ETS”)一案中作出判决,信博公司违反了法院的“除非命令”(Unless Order),针对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命令被撤销。
2022年11月18日,信博公司因债务纠纷向北海国际仲裁院对如意公司和ETS提起仲裁,仲裁庭作出有利于信博公司的裁决。信博公司在新加坡启动了执行裁决的程序,申请获得执行裁决的许可。该申请以单方面程序进行,许可获得批准。随后,ETS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许可,称仲裁和裁决的过程中存在多项不规范内容,并要求信博公司提供与仲裁和双方争议相关的文件。
法院同意了ETS的申请,要求信博公司提供特定类别的文件,信博公司未能遵守,随后法院发布了“除非命令”,规定如果信博公司不遵守,则之前的执行许可将被撤销,执行程序将被驳回。将导致执行程序被驳回以及先前授予的执行许可被撤销。
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信博公司确实违反了“除非命令”,并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执行命令。
首先,除非命令已被违反,因为原告未能履行其文件的交付义务。
其次,强制执行程序被驳回这一后果并不失衡或不相称。
第三,《纽约公约》及仲裁程序中最小化法院干预的政策,并未剥夺法院在本案中执行强制性命令的权力。
案例索引:Wuhu Ruyi Xinbo Investment Partnership (Ltd Partnership) v. Shandong Ruyi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nd another [2024] SGHC 308更多内容,请关注“一裁仲裁”公众号或“一裁通”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