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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原名是什么?
A1: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
Q2: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是否有效?
A2:是有效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Q3:仲裁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是什么?
A3: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Q4:仲裁委员会设有哪些主要机构?
A4: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总部,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和行业设有分会/仲裁中心。
Q5: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类型的争议案件?
A5:仲裁委员会受理海事、海商争议案件;航空、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争议案件贸易、投资、金融、保险、建设工程争议案件;以及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案件。这些案件包括国际或涉外案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国内案件。
Q6: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全文简称:“本规则”)适用于仲裁委员会的哪些分支机构?
A6: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上海总部/分会/仲裁中心。
Q7: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如何处理?
A7: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Q8: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A8: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Q9: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未否认,是否视为存在仲裁协议?
A9:是。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Q10: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
A10: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Q11: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什么事项作出决定?
A11: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Q1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的异议应在何时提出?
A1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第一次实体答辩前书面提出。
Q13: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A13: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Q14:仲裁地如何确定?
A14: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或其上海总部/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Q15:仲裁文件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A15: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系统可记载的方式、向当事船舶船长发送的方式,或者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
Q16:仲裁参与人应遵循什么原则?
A16: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仲裁。
Q17:什么情况下视为当事人放弃异议权?
A17: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Q18:仲裁程序何时开始?
A18: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Q19:申请仲裁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A19: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附具证据材料、主体资格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并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Q20: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如何通知当事人?
A20: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书及附件后,经审查认为手续完备的,应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给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附件、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给被申请人。
Q21: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以合并申请仲裁吗?
A21:可以,但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兼容。
Q22: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多少日内提交答辩?
A22: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日内提交答辩书。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的由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决定。
Q23: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期限是多久?
A23: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预缴仲裁费。逾期提交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决定。
Q24: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吗?
A24:申请人可以申请对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反请求进行变更;但仲裁庭认为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
Q25:如何申请追加当事人?
A25: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案涉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追加当事人。申请应包含现有案件案号、当事人信息、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事实和理由及仲裁请求,并附证据材料。
Q2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并仲裁?
A2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合并仲裁: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个仲裁协议提出,但内容相同或兼容,且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或多份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或各争议涉及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或所有当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
Q27:仲裁文件应提交给谁?
A27:当事人的仲裁文件应提交至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仲裁程序中需发送或转交的仲裁文件,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发送或转交仲裁庭及当事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另有决定。
Q28:当事人提交仲裁文件需要多少份?
A28: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证据材料等应一式五份;多方当事人的案件应增加相应份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增加相应份数;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时,可减少两份。
Q29: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A29:当事人可以授权中国及/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并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应将其代理人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院。
Q30: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A30:当事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保全的,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Q31:当事人如何申请证据保全?
A31: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证据保全的,应直接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法院提出。
Q32:当事人如何申请海事强制令?
A32:当事人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应直接向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Q33:当事人如何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A33:当事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的,应直接向上述地点的海事法院提出。
Q34:当事人可以申请临时措施吗?
A34:是。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
Q35:仲裁员的义务是什么?
A35:仲裁员必须独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独立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Q36:仲裁庭通常由几名仲裁员组成?
A36: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
Q37: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吗?
A37: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在名册外选定仲裁员,但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应从名册中产生,且名册外选定应符合仲裁地法律规定。
Q38:三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如何选定?
A38: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双方可以推荐候选人,有相同人选则确定为首席仲裁员;无相同人选时,由当事人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若不能达成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Q39:独任仲裁员如何选定?
A39: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双方可以推荐候选人有相同人选则确定;无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Q40:多方当事人案件如何组成仲裁庭?
A40:仲裁案件有多个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应各自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按照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程序选定或指定。
Q41:组成仲裁庭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A41: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时,应考虑争议的适用法律、仲裁地、仲裁语言、当事人国籍,当事人有关仲裁庭组成的特殊约定,以及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
Q42:仲裁员有什么披露义务?
A42: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在仲裁程序中出现应披露情形的,仲裁员应立即书面披露。
Q43: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员回避?
A43:当事人应在收到组庭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和举证;之后得知回避事由的,可在得知后15日内提出,但应不晚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Q4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换仲裁员?
A44: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没有按照本规则要求履行应尽职责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更换;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更换后应按照原方式选定或指定替代仲裁员。
Q45:最后一次开庭后一名仲裁员不能履职怎么办?
A45: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等情形不能参加合议,另外两名仲裁员可以请求更换该仲裁员,或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后,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Q46:仲裁庭组成后如何推进审理?
A46:仲裁庭应尽快召开案件管理会议,与当事人协商程序措施。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确保公平公正、高效推进程序,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Q47:仲裁庭可以指定秘书吗?
A47:经征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意见,仲裁庭可以指定仲裁庭秘书予以协助。仲裁庭秘书不得参与案件表决和裁决书实质内容的撰写,必须独立公正并签署声明书。
Q48:开庭地点如何确定?
A48: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案件开庭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案件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庭;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
Q49:首次开庭通知应提前多少日发出?
A49: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20日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延期开庭。
Q50:仲裁审理是否公开进行?
A50: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相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情况。
Q5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何处理?
A5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
Q52: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何处理?
A52: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Q53:庭审笔录如何制作?
A53: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笔录及/或影音记录。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以远程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庭的,可由仲裁参与人电子签名。
Q54: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A54: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庭可以规定举证期限,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未举证或举证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Q55:证人作证需要什么程序?
A55:当事人安排证人作证的,应事先向仲裁庭确定证人身份及其证明事项。证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证言。
Q56: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吗?
A56: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调查。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应转交当事人发表意见。
Q57:仲裁庭可以指定查验人或鉴定人吗?
A57:仲裁庭可应当事人请求或自行决定,指定查验人对现场、货物等进行查验,或指定鉴定人对专业问题鉴定。当事人应提供必要资料,查验报告和鉴定报告副本应转交当事人发表意见。
Q58:质证如何进行?
A58:仲裁庭应确保一方当事人有机会就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当庭出示质证;书面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书面质证。
Q59:证人应出席开庭审理吗?
A59:通常情况下,证人应出席开庭审理或通过远程视频会议参加,接受一方当事人的询问和对方当事人的盘问。仲裁庭指定的查验人或鉴定人也应出席接受质询。
Q60:仲裁庭如何审核认定证据?
A60:证据是否可予采纳,以及证据的关联性、重要性及证明力,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提供伪证的,应承担相应后果,仲裁庭有权据此驳回其请求或反请求。
Q61:仲裁庭可以决定合并开庭吗?
A61:为公平、经济和快捷地进行仲裁程序,如果多个仲裁案件涉及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仲裁庭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决定合并开庭,并允许案件间共享文件和证据。
Q62:在什么情况下仲裁程序可以中止?
A62:双方当事人共同或分别请求中止仲裁程序,或出现需要中止的法定情形时,仲裁程序可以中止。中止原因消失后,程序恢复进行。中止由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决定。
Q63: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吗?
A63:当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销。
Q64: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吗?
A64: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同意,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Q65:仲裁庭应在组庭后多久作出裁决?
A65: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程序中止期间不计入此期限。
Q66:裁决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A66:裁决书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Q67:三人仲裁庭如何作出裁决?
A67: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可以附卷。
Q68:仲裁庭可以作出部分裁决吗?
A68: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先行作出部分裁决。部分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Q69:裁决书草案需要核阅吗?
A69: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核阅。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
Q70: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是什么?
A70: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可以就重大疑难问题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讨论并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意见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Q71:仲裁费用如何承担?
A71: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用和实际费用,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Q72: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裁决书中的错误吗?
A72: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自行更正。
Q73: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充裁决吗?
A73: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中遗漏的请求事项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Q74:裁决书如何履行?
A74: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决;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Q75:快速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A75: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快速程序的,适用快速程序。
Q76:快速程序下,仲裁庭如何组成?
A76: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Q77:仲裁庭是否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第三方资助情况?
A77:是。仲裁庭可应一方当事人请求或经征求当事人意见自行决定,要求当事人就案外人(第三方资助人或保险人)对仲裁程序的资助进行披露,或者要求当事人就案外人(第三方资助人、保险人、母公司或最终利益拥有者)对仲裁结果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予以披露。
Q78:快速程序下,仲裁庭可以书面审理吗?
A78: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Q79:快速程序下,首次开庭通知应提前多少日发出?
A79: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不晚于开庭前15日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请求延期开庭。
Q80:快速程序下,仲裁庭应在组庭后多久作出裁决?
A80: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程序中止期间不计入此期限。
Q81:快速程序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变更为普通程序?
A81: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快速程序的继续进行。但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分别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案件,除非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变更为普通程序,继续适用快速程序。
Q82:快速程序未规定的事项如何处理?
A82:快速程序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Q83: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仲裁地通常在哪里?
A8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
Q84: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管辖权决定由谁作出?
A8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Q85:香港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书使用什么印章?
A85:裁决书应加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印章。
Q86: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如何收费?
A86: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本章管理的案件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
Q87:香港仲裁特别规定未明确的事项如何处理?
A87:香港仲裁特别规定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Q88:裁决书等文件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吗?
A88:除非仲裁地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另有决定,撤案决定、调解书和裁决书等可以由仲裁员电子签名。
Q89:仲裁语言如何确定?
A89: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以中文为仲裁语言。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
Q90:仲裁委员会除仲裁费外还可以收取哪些费用?
A90:仲裁委员会除按照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速录费、查验人、鉴定人等费用。
Q91: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承担仲裁相关责任?
A91:除非仲裁地法律另有规定,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员、仲裁庭秘书以及仲裁庭指定的专家,不就与仲裁相关的行为向当事人承担责任。
Q92:本规则由谁负责解释?
A92: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条文标题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Q93:本规则何时施行?
A93:本规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管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规则。
Q94:当事人如何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
A94:当事人需要紧急性临时救济的,可以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人应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向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交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书,并预缴费用。
Q95:紧急仲裁员如何指定?
A95: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初步审查决定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后,应在收到申请书及预付费用后1日内指定紧急仲裁员。
Q96:紧急仲裁员有什么披露义务?
A96:紧急仲裁员应在接受指定同时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出现应披露情形时,应立即书面披露。
Q97:当事人可以申请紧急仲裁员回避吗?
A97:是。当事人可以书面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2日内提出,或之后得知回避事由后在2日内提出(但应不晚于仲裁庭组庭时)。紧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决定。
Q98:紧急仲裁员程序所在地如何确定?
A98: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案件仲裁地即为紧急仲裁员程序所在地。确定案件仲裁地适用本仲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Q99:紧急仲裁员应在接受指定后多久制定程序安排?
A99:紧急仲裁员应尽可能在接受指定后2日内,制定一份紧急仲裁员程序事项安排。
Q100: 仲裁庭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决定以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
A100:经征求当事人意见,仲裁庭可以决定开庭审理以远程视频会议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 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如仲裁程序中出现不宜以远程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庭的 情形,仲裁庭有权决定将开庭转为线下进行。
注:以上问题及简答内容由一裁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及仲裁实务归纳整理而来,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本及仲裁机构、仲裁庭的决定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