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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沈阳仲裁委员会(以下全文简称“本会”)是什么机构?
A1: 本会是在中国沈阳登记注册,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Q2: 约定提交给专业仲裁院(如沈阳知识产权仲裁院)或分会仲裁,意味着什么?
A2: 均视为当事人同意由本会进行仲裁。
Q3: 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适用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全文简称“本规则”)?
A3: 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及其下设的各专业仲裁院或分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Q4: 当事人能否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
A4: 可以。当事人就仲裁程序或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约定适用其他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Q5: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如何处理?
A5: 视为当事人同意将纠纷提交本会仲裁。
Q6: 什么是“放弃异议权”?
A6: 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Q7: 什么是仲裁协议?
A7: 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特定法律关系中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Q8: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A8: 是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Q9: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接受仲裁协议?
A9: 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表示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未作否认并参加庭审的,视为接受仲裁协议。
Q10: 合同的效力变化是否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A10: 不影响。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成立、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Q11: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
A11: 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Q12: 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何后果?
A12: 视为承认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Q13: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A13: 不影响。
Q14: 本会如何初步决定管辖权?
A14: 本会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可作出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但这并不妨碍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新发现的事实或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Q15: 仲裁庭如何就管辖权作出决定?
A15: 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
Q16: 裁定无管辖权后如何处理?
A16: 案件应当撤销。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撤销;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撤销。
Q17: 申请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
A17: 应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写明当事人情况、仲裁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Q18: 仲裁费用如何交纳?
A18: 应按《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预交。请求无明确争议金额的,由本会确定。
Q19: 能否就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
A19: 可以,需满足多份合同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存在主从关系或当事人相同且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关联。是否同意,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Q20: 本会何时受理案件?
A20: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5日内受理。
Q21: 仲裁程序何时开始?
A21: 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Q22: 本会应在受理后多久发送仲裁通知?
A22: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规则和名册;向被申请人发送答辩通知、申请书副本、规则和名册。
Q23: 被申请人应在多久内提交答辩?
A23: 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Q24: 被申请人如何提出反请求?
A24: 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请求。
Q25: 逾期提出的反请求是否被接受?
A25: 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决定时会考虑合并审理的必要性、逾期时间、是否造成拖延等因素。
Q26: 当事人能否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A26: 可以,应在首次开庭终结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受理,组成后由仲裁庭受理。
Q27: 如何追加当事人?
A27: 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依据相同仲裁协议申请追加,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被追加当事人均同意或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由本会决定。
Q28: 多方当事人之间能否相互提出仲裁请求?
A28: 可以,任何当事人均可依据相同仲裁协议针对其他当事人提出请求。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Q29: 提交的文件需要多少份?
A29: 一般应一式五份。当事人超过两人时增加份数;仲裁庭为一人时减少两份。
Q30: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A30: 当事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本会将其申请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情况紧急,也可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请。
Q31: 当事人可以委托几名代理人?
A31: 可以委托1-3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经仲裁庭同意,可以增加适当人数。需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Q32: 仲裁员必须从名册中选吗?
A32: 是的,当事人应从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
Q33: 仲裁庭通常如何组成?
A33: 除非另有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Q34: 当事人如何选定仲裁员?
A34: 双方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各自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Q35: 首席仲裁员如何确定?
A35: 双方应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未能共同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Q36: 多方当事人如何选定仲裁员?
A36: 申请人方或被申请人方应共同协商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按期达成一致的,由主任指定。
Q37: 选定外地仲裁员有何特殊要求?
A37: 应承担该仲裁员因审理案件所必需的差旅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的,视为未选定,由主任指定。
Q38: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如何通知?
A38: 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组庭情况通知当事人,并及时移交案卷。
Q39: 仲裁员有哪些披露义务?
A39: 任职后应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知悉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公正性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应书面披露。
Q40: 当事人应在收到披露后多久提出回避申请?
A40: 应当自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Q41: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
A41: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即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Q42: 回避申请应在何时提出?
A42: 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Q43: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谁决定?
A43: 除当事人同意回避或仲裁员主动退出外,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决定是终局的。
Q44: 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更换仲裁员?
A44: 仲裁员因死亡、健康原因不能工作、主动退出、被决定回避或各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时,应当更换。主任认为仲裁员不能或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时,也可主动更换。
Q45: 更换仲裁员后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A45: 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必要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决定全部重新进行的,相关期限自重新组庭之日起计算。
Q46: 仲裁庭必须开庭审理吗?
A46: 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并征得各方同意的,可进行书面审理。
Q47: 仲裁审理是否公开?
A47: 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商业秘密或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公开的除外。
Q48: 仲裁地如何确定?
A48: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本会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Q49: 开庭地点如何确定?
A49: 在本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未预交费用的,在本会所在地开庭。
Q50: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合并审理?
A50: 需同时满足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关联,经一方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仲裁庭组成相同。
Q51: 首次开庭应提前几日通知?
A51: 应于开庭10日前通知当事人。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提前开庭。
Q52: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有何后果?
A52: 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对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
Q53: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有何后果?
A53: 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视为撤回反请求。
Q54: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A54: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Q55: 逾期提交证据是否被接受?
A55: 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接受的除外。
Q56: 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吗?
A56: 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Q57: 如何启动鉴定程序?
A57: 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同意,或当事人未申请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且经本会同意的,可以启动鉴定。
Q58: 鉴定费用由谁预交?
A58: 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也可由双方协商预交比例。仲裁庭提出的,根据举证责任确定预交方。不预交的,仲裁庭有权决定不进行鉴定。
Q59: 证据如何质证?
A59: 开庭前已交换的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当事人已经认可的证据,经仲裁庭说明后,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Q60: 仲裁庭如何认定证据?
A60: 证据由仲裁庭认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司法解释外,还可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认定。
Q61: 当事人是否有权辩论?
A61: 有权进行辩论。仲裁庭也可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Q62: 庭审笔录有何要求?
A62: 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调解情况除外)。当事人有权申请对笔录的遗漏或差错进行补正。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
Q63: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有何后果?
A63: 不影响仲裁庭对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销。
Q64: 仲裁庭如何进行调解?
A64: 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Q65: 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制作什么文书?
A65: 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Q66: 调解书何时生效?
A66: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印章,送达各方当事人。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Q67: 当事人能否自行和解?
A67: 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Q68: 在什么情况下仲裁程序会中止?
A68: 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一方申请其他当事人未表示反对的,可以中止。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也可以中止。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程序。
Q69: 最后一次开庭后,有仲裁员不能履职怎么办?
A69: 主任可以更换该仲裁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及主任同意后,其他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Q70: 三人仲裁庭如何作出决定?
A70: 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Q71: 裁决应在组庭后多久作出?
A71: 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首席仲裁员提请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Q72: 三人仲裁庭如何作出裁决?
A72: 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Q73: 裁决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A73: 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日期和仲裁地。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和解协议裁决的,可以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Q74: 什么是部分裁决?
A74: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申请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先行作出裁决。
Q75: 裁决书何时生效?
A75: 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Q76: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谁承担?
A76: 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各有胜负的,由仲裁庭根据责任大小确定承担比例。和解或调解结案的,可以协商确定。
Q77: 胜诉方因办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可否由败诉方补偿?
A77: 可以。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保全费等。
Q78: 裁决书有错误或遗漏怎么办?
A78: 对文字、计算错误或裁决主文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对申请仲裁的事项有遗漏的,应当作出补充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
Q79: 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A79: 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审理的,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但当事人约定或同意的,也可适用。
Q80: 简易程序的仲裁庭如何组成?
A80: 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双方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逾期未能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Q81: 简易程序下,被申请人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是多久?
A81: 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
Q82: 简易程序首次开庭应提前几日通知?
A82: 应于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Q83: 什么情况下简易程序会变更为普通程序?
A83: 请求变更或反请求导致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任何一方认为有影响的可向主任申请变更,由主任决定。
Q84: 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后,仲裁庭如何组成?
A84: 当事人应自收到程序变更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规定选定仲裁员。除非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Q85: 简易程序的裁决应在组庭后多久作出?
A85: 应当自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主任批准。
Q86: 什么案件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
A86: 国际商事案件适用。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适用。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具有国际因素有争议的,由仲裁庭决定。
Q87: 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如何申请临时措施?
A87: 可根据有关法律向仲裁庭申请,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仲裁庭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
Q88: 什么是紧急仲裁员程序?
A88: 组庭前,当事人需要临时措施的,可向本会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应在指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相关决定、指令或裁决。
Q89: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的组庭期限是多久?
A89: 双方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选定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逾期未选的,由主任指定。
Q90: 国际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答辩期限是多久?
A90: 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
Q91: 国际商事仲裁首次开庭应提前几日通知?
A91: 应于开庭30日前通知当事人。
Q92: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应在组庭后多久作出?
A92: 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提请主任批准。
Q93: 国际商事仲裁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
A93: 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由仲裁庭确定适用的法律。当事人也可约定授权仲裁庭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裁决。
Q94: 期限如何计算?
A94: 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文书在期限届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Q95: 文书如何送达?
A95: 可以当面送达或以邮寄、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送达到当事人提供的或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Q96: 仲裁程序使用什么语言?
A96: 当事人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本会或仲裁庭可以确定使用中文或其他语言。当事人约定使用多种语言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Q97: 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由谁负责解释?
A97: 由本会负责解释。
Q98: 不同语言的规则文本出现歧义时以哪个为准?
A98: 以中文文本的表述为准。
Q99: 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从何时开始施行?
A99: 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
Q100: 规则施行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哪个规则?
A100: 适用受理时施行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本会同意的,可以适用本规则。
注:以上问题及简答内容由一裁根据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及仲裁实务归纳整理而来,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本及仲裁机构、仲裁庭的决定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