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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审结一起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件,并作出裁定予以支持。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25年2月14日生效后,全国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的案件,标志着“港资港仲裁”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正式落地。
本案中,一家深圳公司与保证人陈某签订了《保证合同》。因陈某未履行保证责任,该深圳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仲裁院裁决陈某需支付款项、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为使该香港仲裁裁决能在内地产生法律效力,该公司遂向深圳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裁定。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企业为在深圳注册成立的港资企业,根据规定有权协议约定香港为仲裁地。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作为指定仲裁机构对案件拥有管辖权,且该裁决不存在法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故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法律专家指出,该案实现了“港资港仲裁”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到裁决执行的全流程贯通,为粤港澳大湾区在“一国两制三法域”框架下探索共建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样本。